關於第六條有個疑問
使用'持續'一詞
是否 應依照話語內容的負面程度來作判定
而不是用持續時間 次數 來作判定
Ans:這樣會扯到自由心證的部分,也就會產生所謂規則的模糊地帶,只怕哪一次的判決不公造成混亂或是失序,沒有人擔當得起。
另 關於關狗籠的時間
是否應當以話語的嚴重程度來作分層
因負面言論包含的範圍似乎挺廣的
是否需要依照內容來訂立分級制度
假設 上面提到的"想死想死"
嚴重程度X級 經勸導後不聽狗籠XX天...etc
依照言論內容分級決定關狗籠的時間
若直接寫15天感覺好像......不夠嚴謹
Ans:這部分確實是應該要如同你說的,要依照嚴重度分類,執行不同的懲罰程度
目前我也還沒想到該用什麼方式去分類......
要分類他的話,界線很模糊,很難去界定......
歲月無情 發表於 2011-8-2 17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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